邯郸市水利工程处

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水利工程处、邯郸市水利工程处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8民初3348号之一
原告: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跃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水利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邯郸市水利工程处第二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25号。
负责人:曹振全。
原告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赢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水利工程处、邯郸市水利工程处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世赢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世赢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计2631元,由原告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