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5236号
原告: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杭州公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