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潘志明、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2执3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志明,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97号,组织机构代码:2557122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丁文明,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本院在执行潘志明与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2执3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侃
本间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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