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21民初1748号之四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中村外塘田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E2L7E(1/5)。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2253D。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计5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兆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