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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7584号之一
原告:曙光装配式建筑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M996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石板殿村(村部往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林仁辉,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2253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厉华,系执行董事。
被告:温岭市存志外国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XDF0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618号(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曙光装配式建筑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存志外国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曙光装配式建筑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曙光装配式建筑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存志外国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曙光装配式建筑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存志外国语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52元,减半收取116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26元,由曙光装配式建筑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凌诗卉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贺一豪
书记员徐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