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京安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

8498常州市佳煌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京安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8498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佳煌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西城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49434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京安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南路316号3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佳煌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京安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佳煌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佳煌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佳煌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常州市佳煌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仇宏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