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03民初3291号
在审理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4元,由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