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565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郑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