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802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35104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8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城投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600598X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5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旖,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衢州市城投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园林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37218元;2.判令被告城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137218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街区改造工程经过招投标,被告园林公司中标后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被告城投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原告作为园林公司的施工班组即实际施工人参与案涉项目施工,实际完成了水亭街39-45#、***1#、半亭共3栋房屋的修缮改造作业。2015年8月,整体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城投公司累计支付园林公司工程进度款32606946.7元。被告园林公司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489240元。2022年12月,案涉工程经城投公司委托的审计公司衢州港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并通过财政审计,审定价为44456532元。经被告园林公司确认,涉及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价为1212810元。扣除管理费、编制费等款项后,被告园林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37218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城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园林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欠付款金额137218元无异议,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城投公司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园林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扣除预留***应付款及税费后,尚欠园林公司工程款大概有34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园林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城投公司欠付被告园林公司工程款尚未结清,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㈠》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7218元; 二、被告衢州市城投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计1522元,由被告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