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9执2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增奇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0)杭萧商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49090.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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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