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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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8460号
原告: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7187478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所前中路10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紫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1744855G,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紫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金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