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3执恢49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A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蒋红伟,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工程款本金326770元,诉讼费、保全费8472元,执行费4700元,迟延履行金40000元,总计379942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