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北楼,组织机构代码:694598982。

负责人:茆国宏。

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A座602、604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37187。

法定代表人:蒋红伟。

被执行人: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平安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42042824。

法定代表人:毛连艮。

被执行人:蒋红伟,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蒋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蒋红伟、***给付执行款1442862.8元,执行费168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1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2900余元,查封其名下浙A×××××号、浙A×××××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案,另无不动产、证券、电子商务等财产信息;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60余元,查封其名下浙A×××××号、浙A×××××号、浙A×××××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案,另无不动产、证券、电子商务等财产信息;蒋红伟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余元,无不动产、证券、电子商务等财产信息;***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700余元,无不动产、证券、电子商务等财产信息。

3、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蒋红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杭州移动微法院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蒋红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442862.8元,执行费168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