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2执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组织机构代码:69459898-2。
负责人茆国宏。
委托代理人卢夏意,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冠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西溪软件园**楼**组织机构代码:773558591。
法定代表人徐磊。
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构代码:768237187。
法定代表人蒋红伟。
被执行人浙江南北联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3059245。
法定代表人徐裕良。
被执行人徐裕良,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汤宁,女,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蒋红伟,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冠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南北联合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徐裕良、汤宁、蒋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7057046.05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102执65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左宇强
执行员 高建强
执行员 叶承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百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