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杭州艺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4执16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118号。
负责人李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艺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XX山。
被执行人:XX山,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A座602、604室。
法定代表人蒋红伟。
被执行人:蒋红伟,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曹英姿,女,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艺城贸易有限公司、XX山、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蒋红伟、***、曹英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48257.5元、执行费人民币2788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5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6年5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杭州艺城贸易有限公司、XX山、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蒋红伟、***、曹英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艺城贸易有限公司、XX山、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蒋红伟、***、曹英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5482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周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