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03执恢48号
申请人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杭州中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灌南县城市管理局工程款本金237700元,诉讼费4866元,执行费3455元,迟延履行金29000元,总计275021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