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697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云,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产投产业园香樟大道与海棠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3891554R。
法定代表人:董士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平,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综合办公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丁中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竞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必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胜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被告必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竞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必胜公司、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04503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必胜公司、路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9日,泗县鼎盛交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经过招投标,确定路桥公司为“泗县东三环(G343开发区段)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必胜公司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与必胜公司、路桥公司约定由**承建该工程的水稳工程,双方约定了工程的范围、价格、支付方式,**承建的水稳工程结束后,**与必胜公司、路桥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进行结算,水稳总工程价款为17687915元,**多次催要,至**起诉时必胜公司与路桥公司还有1045038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
被告必胜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与施工人均是江苏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艺诚分公司),**仅仅是艺诚分公司的代表、代理人,**将支付给**公司的款项视为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混淆了**个人和**公司的主体资格,必胜公司与**就涉案工程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权向必胜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款;2、除掉**提供的银行流水上的款项16028715元外,涉案工程还应该从艺诚分公司工程款总金额中扣除855753元和阻碍施工的损失17000元。
被告路桥公司辩称:1、**既不是涉案工程分包方,也不是涉案工程施工人,**不是适格的原告;2、路桥公司和**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路桥公司付部分款项给艺诚分公司与**无关,路桥公与必胜公司均没有与**结算过工程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涉案工程建设,路桥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达福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艺诚分公司签订《水泥稳定碎石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艺诚分公司指派**同志为艺诚分公司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退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