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798号
原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6348002W。
法定代表人:裴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雅雪,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综合办公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39343J。
法定代表人:丁中才,经理。
原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0000元。2022年3月10日,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