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3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10×××68账户内的存款1524483.50元,现因须进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10×××68账户内的存款152448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