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定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开发区西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43694647。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德良,贵州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定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金南街道迎宾大道景隆花园商住楼H8栋3单元3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NJY0M
法定代表人彭艳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7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8146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7736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121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定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无车辆、无土地等财产,本院到贵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定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被执行人贵定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定县富邦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彭艳丽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不能,2022年2月28日,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7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审判员  杨小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伍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