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982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县。
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