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4民初979号 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屹建筑公司)、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屹房地产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方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炳屹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对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享有工程款等债权30623451元,即在管理人已核定债权18431774元基础上,增加确认债权1219167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作为G207、G353、S233***澧城镇快速干线津市至石门公路改建工程(临澧县段)施工招标A1标段(简称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项目中标单位与炳屹建筑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实际负责上述项目施工,项目合同价105209605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按实际完成产值的2%收取管理费,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派驻两名工作人员常驻工地管理,每人每年工资100000元,工资和履职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建筑公司承担。《联合经营承包合同》还约定,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损失均***建筑公司承担。该项目已于2019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炳屹建筑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及时清偿施工发生的债务,拖欠北方公路工程公司管理费和现场施工人员工资、食宿费等。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还因炳屹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被不同的债权主体起诉,并被法院判决执行工程款、受理费、执行费等,依照《联合经营承包合同》约定,上述工程款和费用均应***建筑公司承担。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7082524元,补充申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应付***、***工程款、仲裁费等债权共计3540927元。管理人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对炳屹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18431774元有误,应增加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对炳屹建筑公司享有债权12191677元。炳屹房地产公司系炳屹建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对炳屹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辩称,1、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增加确认债权12191677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对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项目施工系联营合同关系,签订的《联合经营承包合同》并未约定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对外支付该项目工程款后享有对炳屹建筑公司追偿的权利,其中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建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支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等均经法院生效判决炳屹建筑公司仅在限额内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2、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确认联合经营承包期间炳屹建筑公司应付管理费、差旅费的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联合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产值计算2%的工程管理费,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按中标合同价款计算管理费错误。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对施工人员工资和差旅费计算没有证据证实。3、《联合经营承包合同》未约定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享有追偿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确认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对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4、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补充确认仲裁应付***、***工程款债权未实际支付,也未依法申报,不应确认该债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G207、G353、S233***澧城镇快速干线津市至石门公路改建工程(临澧县段)施工招标A1标段施工合同》、《联合经营承包合同》、本院(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湘07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9)湘07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湘072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裁委员会(2021)***字第575号和第837号仲裁裁决书、炳屹建筑公司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确认单、上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往来业务凭证、《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差旅费票据以及法院执行扣划利息明细等证据,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审核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6年2月18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中标了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施工项目,同年3月14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临澧县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05209605元,工程起止桩号K26+730-K31+700,全长4.97公里,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绿地环保,工期730天。当年3月28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委***建筑公司对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进行施工和管理,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均汇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银行账户,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共同监督资金使用,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派遣常驻工地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对项目进行监督,派驻人员每人每年工资100000元,在该项目工程款中扣除,由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发放,派驻人员差旅费和食宿费***建筑公司承担。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按实际完成的产值的2%***建筑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筑公司负责。《联合经营承包合同》签订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派驻人员组织施工,2019年1月25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确认该项目实际工期33个月。2022年2月25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复审,确认该工程造价审定金额90854444元。 2017年9月27日,***为与***、***、炳屹建筑公司、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认定***提供粤BB××**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雇请***驾驶该车给炳屹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运输油料,交付工作成果,与炳屹建筑公司构成承揽合同关系,炳屹建筑公司对***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造成***身体损伤没有过错和选任过失。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设立的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项目经理部对***的事故损失提供了连带担保。本院判决***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82436.23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对***的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该案诉讼费1525元,炳屹建筑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7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27日,****建材有限公司为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9)湘07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判决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9930843元,支付前期违约金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9年2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赔偿损失22000元,炳屹房地产公司以10500000元为限对北方公路工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该案诉讼费84800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民终5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14日,***、***、***为与炳屹建筑公司、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9)湘07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判决炳屹建筑公司、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因直系亲属**死亡导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128117元,扣减炳屹建筑公司已赔付50000元,尚应赔偿78117元,承担该案诉讼费880元。炳屹建筑公司、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民终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9日,***为与炳屹建筑公司、临澧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20)湘072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判决炳屹建筑公司、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5626.29元,承担该案诉讼费2792元。 2021年2月23日,**财为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21)湘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认定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系企业联合经营,联营合同未约定对外债务承担,判决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支付**财工程款4033373元,支付违约金1131013元,赔偿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19000元,沅澧快速干线澧北建设公司对上述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诉讼费36098.5元由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承担。2021年3月16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本院(2021)湘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应付**财的工程款、诉讼费用等均***建筑公司承担。 2021年5月6日,**为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21)湘07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判决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49450.48元,支付利息24009.61元,承担该案诉讼费2700元。 2021年10月20日,***为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字第575号裁决书,认定***于2016年4月18日至2020年8月21日承包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转包的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桥梁施工项目,裁决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23943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1月26日至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和按一年期LPR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另行裁决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的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申请费等31000元。 2021年12月21日,***为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1)***字第837号裁决书,认定***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8月21日承包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转包的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绿化工程项目,裁决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53888元,并按一年期LPR支付2020年4月25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仲裁申请费16600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0日,本院依据(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执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167011元,执行费4182元。同日,本院依据(2020)湘072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执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185626元,执行费2684元,依据(2021)湘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执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5183386元。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据(2019)湘07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执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14365561.69元。同日,本院依据(2019)湘07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执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78997元,执行费1085元。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据(2021)湘07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执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276433.59元,执行费4002元。2022年5月7日,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常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575号裁决书,执行扣划了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工程款2587765.64元。 2021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4破申2号和3号民事裁定,分别受***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上述企业,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21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4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合并重整。 2021年8月24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7082524元。2022年4月11日,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对北方公路工程公司申报的债权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共计享***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债权18431774元,其中依据本院(2019)湘07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享有因炳屹房地产公司连带保证限额内的债权10500000元和诉讼费84800元,未确认债权475018元;依据本院(2019)湘07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享有赔偿损失的债权78117元、诉讼费880元、执行费1085元;依据本院(2017)湘0724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享有赔偿损失的债权185626.29元、诉讼费2792元、执行费2684元;依据本院(2021)湘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和违约损失债权5236883.5元、诉讼费36098.5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依据本院(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和(2021)湘07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申报的债权171193元和280436元,管理人未予确认。管理人按账面结算记载工程总价款90854444元,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合作项目管理费债权1817000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常驻施工管理人员2人工资,按每人每年100000元确认债权400000元和差旅费债权85808元,未确认常驻施工管理人员工资800000元和差旅费9268元。 2022年4月12日,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将上述北方公路工程公司18431774元的债权确认单发送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并于2022年4月18日提交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在会上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其申报的全部债权数额。当日,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的两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2年5月5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称,《联合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发生的施工安全责任***建筑公司承担,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在该项目对外赔偿应***建筑公司负责,(2019)湘07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实际执行给****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等14365561.69元,应***建筑公司承担,施工管理费、常驻施工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确认的数额有误。同日,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因***裁委员会(2021)***字第575号裁决书,裁决其支付***工程款2239439元及利息,支付财产保全的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仲裁申请费等31000元,(2021)***字第837号裁决书,裁决其支付***工程款1253888元、利息、仲裁申请费16600元,通过邮寄方式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工程款、利息、仲裁费等债权8420479.02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544929元、利息4760525.23元、其他费用115024.79元。 本院认为,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与炳屹建筑公司签订《联合经营承包合同》,***屹建筑公司组织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的施工和管理,开设专门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资金,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因联合经营对外支付工程款后,炳屹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管理单位和工程款的支付监管单位,对该建设工程所负债务应予承担。《联合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赔偿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常驻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均由该项目工程款支付,故***建筑公司承担,对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确认对炳屹建筑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增加债权确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增加确认的债权包括:本院(2019)湘07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实际执行给****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违约金等14365561.69元,已确认债权10584800元,应增加确认3780761.69元;本院(2021)湘072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执行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工程款276433.59元,执行费4002元,应增加确认280435.59元;炳屹建筑公司施工的沅澧快速干线工程A1标段项目因《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记载实际工期33个月,北方公路工程公司派驻人员工资应确认债权550000元(2人×每月8333.33元×33个月),已确认债权400000元,增加确认150000元;以上增加确认债权合计4211197.28元,其中工程款债权276433.59元。 北方公路工程公司依据***裁委员会(2021)***字第575号和(2021)***字第837号裁决书补充申报债权2270439元和1270488元,增加确认债权合计3540927元,其中增加确认的工程款债权3493327元。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在重整方案中已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债权18431774元,现应增加确认债权7752124.28元,债权确认总计26183898.28元,其中工程款债权17706993.48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在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应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参照重整计划同类债权比例受偿。 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确认的所有债权逾期付款违约金均只应计算至本院裁定受***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之日,破产重整裁定受理后所有债权一律停止计息。 本院(2017)湘072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认定***提供粤BB××**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给炳屹建筑公司承包工地运输油料,交付工作成果,与炳屹建筑公司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判决炳屹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要求确认因该案对炳屹建筑公司享有赔偿款债权171193元,本院不予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补充提交的常驻施工管理人员差旅费单据,未***建筑公司审核确认,也未举证证明确系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差旅费支付,其要求增加的差旅费债权,本院不予确认。 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因公司人格、债务混同等经本院裁定合并重整,本院确认北方公路工程公司对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享有的债权系对两公司的共同债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享有债权26183898.28元及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书确定各债权截止2021年7月9日的利息,其中工程款债权17706993.48元,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补充申报确认的债权3540927元,补充申报确认的债权中工程款债权3493327元。 本案受理费94950元,炳屹建筑公司、炳屹房地产公司负担60374元,北方公路工程公司负担34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鸿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