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特30号 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方公司称,1.仲裁机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北方公司与***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主***所依据的《绿化施工合同》并非北方公司与其所签,而是与案外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其次,北方公司并未授权或委托他人与***签订《绿化施工合同》,该协议加盖的项目部公章及后续的领款、借款单据是**伪造的;最后,北方公司与炳屹公司所签订的《联合经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将项目主体或部分工程进行转包、分包,该行为也违背了法律规定,***系与炳屹公司直接结算,没有与北方公司发生任何交易行为,足以说***公司系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且未获得北方公司的追认;2.为查明本案事实,北方公司在仲裁开庭前申请追***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加本案的审理,但***以炳屹公司与***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为由拒绝追加,属于仲裁程序违法。 ***称,其不认可北方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绿化施工合同》是其与北方公司签订的,合同上加盖有北方公司项目部公章,且***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请求驳回北方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3月9日,***裁委员会作出(2021)***字第837号裁决: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253888元,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5388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的资金被占用损失;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受理费18004元、案件处理费500元,以上共计18504元,由***承担1904元,由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600元。上述费用***均已预交,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承担16600元的费用支付给***。 2016年2月18日,北方公司被确定为G207、G353、S233***澧城镇快速干线津市至石门公路改建工程(临澧县段)施工招标第A1标段的中标单位。2016年3月13日,北方公司向其员工***签发《授权书》,授权***签订上述标段的合同及处理一切事宜。 2016年3月14日,***、**、***、**四人作为北方公司(乙方)代表参加施工合同谈判会议。同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北方公司签订《G207、G353、S233***澧城镇快速干线津市至石门公路改建工程(临澧县段)(K26+730-K31+700)A1合同段施工合同》。 2016年3月28日,北方公司(甲方)与炳屹公司(乙方)签订《联合经营承包合同》并载明:甲方承接G207、G353、S233***澧城镇快速干线津市至石门公路改建工程(临澧县段)第A1标段的施工任务,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和管理;项目经理部由乙方组建,并组织整个项目的施工;乙方对工程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拥有自主权等,合同还对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乙双方在《联合经营承包合同》加盖各自单位的印章,**作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8年10月18日,***与北方公司临澧沅澧快速干线二号大道A1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绿化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澧城镇快速干线津市至石门公路改建工程(临澧县段)A1合同段K26+630~K31+700的绿化工程。**在《绿化施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北方公司临澧沅澧快速干线二号大道A1标段项目经理部。2019年1月25日,G207、G353、S233***澧城镇快速干线津市至石门公路改建工程(临澧县段)第1合同段(合同段名及编号:A1合同段)顺利通过交工验收。2019年6月3日,北方公司临澧沅澧快速干线二号大道A1标段项目经理部出具《北方公司工程款结算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的工程款总额为1450000元。项目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贺云成在该清单上签字。 另查明,***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指南》,其中包含有《***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规则提出异议。该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请求本会作出决定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同意后可以书面申请追加***协议的案外人为仲裁当事人;***协议的案外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书面申请为仲裁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追加***协议的案外人为仲裁当事人且各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均同意的,***可以决定追加。”2021年11月22日,北方公司向***裁委员会递交《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申请追***公司为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开庭时以***不同意追加且***及北方公司均与炳屹公司没有仲裁协议为由未予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22)***字第837号裁决书是否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北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为其与***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即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在本案仲裁中,***裁委员会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且该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该规则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均应当遵守。根据该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北方公司若认为其与***没有仲裁协议,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北方公司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北方公司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认定其他事实错误并不是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法定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同意后可以书面申请追加***协议的案外人为仲裁当事人;……”本案仲裁时,北方公司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而***明确表示不同意,北方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公司同意参加仲裁,故***对北方公司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并不属于违反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的情形。因此北方公司以本案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方公司申请撤销(2021)***字第837号裁决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琇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