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秦高速公路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2民初5529号 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区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4369464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秦高速公路服务中心,住所地**市开发区西区***村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067466134X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市开发区西区***村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00005145975。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秦高速公路服务中心、被告**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388952.77元及利息暂计50万元(利息给付至上述款项付清日止),总计:6888952.7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8日,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被告河北***秦高速公路服务中心(变更前名称:河北***秦高速公路管理处)**至***××路××段××路面工程(LM-2合同段)的中标人。被告**市交通运输局与被告河北***秦高速公路服务中心具有行政隶属关系。2011元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第2标段由K22-740至K56+800,长约22.762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80公里/小时,沥青路面,有互通1处;***1座,计长1240m;大中桥12座,计长2757.5m;隧道2座,计长1169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签约合同价为179799254元。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定的造价作为最终结算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上述工程内容,并于2011年12月25日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2020年6月**市审计局委托金中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至***高速公路**段项目第LM-2合同进行审计,确定该标段结算金额为226643101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6388952.77元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及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告施工的地点在河北省**县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应由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不具备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11.00元,退还原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