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2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路1391号第7幢P1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03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0元,由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