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02民初4373号
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130684MA0CW31F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0070067109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于2023年8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