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02民初4373号 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130684MA0CW31F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0070067109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于2023年8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碑店辛立***水泥制品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