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兵040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第四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四师人劳仲案字【2023】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068元。2024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24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