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371-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二区3层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C座5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苏宁,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苏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4.0元,减半收取计6,6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申 杰 书 记 员  ***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371-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二区3层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C座5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苏宁,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苏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4.0元,减半收取计6,6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申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