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371-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二区3层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C座5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苏宁,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苏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4.0元,减半收取计6,6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申 杰
书 记 员 ***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1民初1371-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二区3层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C座5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苏宁,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长安区。
***与***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科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苏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4.0元,减半收取计6,6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申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