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920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审计厅的《审计决定书》载明的扣减款项,与“工程决算单”中所载明相应内容可相互印证,一、二审法院认为该款项的扣减是由于华光公司的施工问题所致,该款项理应从龙威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华光公司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妥。一、二审法院根据调解书中“由华光公司向刘敏建支付赔偿款8万元人民币”、“刘敏建承诺就本案不追究华光公司任何责任”的内容,结合华光公司作为专利产品的加工制作人的事实,对诉争80000元的认定亦无不妥。二审在程序上亦无不妥之处。 综上,华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华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成思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郭彦民
书记员  李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