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7655号
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冀1091民初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现金150000元或相应财产,并于2017年8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廊坊北三县管理处的账户存款150000元。后该案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出具判决书。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京通玻璃钢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廊坊北三县管理处冻结的150000元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海洪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