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98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彦华
法官助理 王冉冉 书 记 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