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91执531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19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16302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
人民陪审员 王 超
书 记 员 贾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