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508号

申请人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4区三坊二巷一号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CD724。

法定代表人程新文。

委托代理人章红,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冠杰,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西鸭池社区西大街0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0064208X2。

法定代表人刘玉凯。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0年1月9日,申请人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如数支付余下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粤0306执保9565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