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7940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4区三坊二巷一号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CD724。
法定代表人程新文。
委托代理人章红,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冠杰,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西鸭池社区西大街0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0064208X2。
法定代表人刘玉凯。
原告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为3,242元,由原告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深圳市路安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屏
人民陪审员  何水莲
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