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民初428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9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