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邢台市桥西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