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727民初808号 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 阳县城关大沟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安装公司)与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略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略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32390.49元及利息800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以及自 2021年10月31日起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二、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6月18日签订了《3#高炉2018年大修项目施工合同》、《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合同》、《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价款按照实际施工量,以竣工结算为准。原告已依据上述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案涉工程,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方也已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经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尾款6532390.49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案涉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 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略钢公司辩称:一、因双方对工程量、工程欠款争议较大,已申请对工程进行鉴定,因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未定;二、在该工程完工后经复核,***供材料46101元,以及水电费226223.46元,以及安全扣款85351元;三、鉴定费我方意见为按法律规定处理。四、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延期完成合同,应扣款200000元,在鉴定时已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仅做了事实陈述,未作判断, 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原告河北安装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略钢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热风炉阀门、炉壳、管道施工合同结算。拟证明1#高炉工程上报 结算金额为12172596元。2.高炉炉顶(031G)**一套;3. 高炉粗煤气系统钢结构(06TG)**一套;4.高炉冷却壁图**(04Y6)**一套;5.炉顶均压管路,无料钟及吊装设备图纸(03Y4)**一套;6.布袋系统外部煤气半净煤气及净煤气布置图(07Y11-4)**一张;7.1#转运站、1#控制室、槽下通廊、1#高炉上料通廊(JG-00)**一套;8.1#高炉上料胶带机**;9.图纸部分,Excel表格中序号12,重除顶部轮平台改造工字25a12米:[详见:重部绿平台改,(A4纸加盖炼铁厂章)];10.图纸部分,Excel表格中序号14,1#高炉出铁场改造图施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增加一路屋架图)06G1重量少34.258吨,需要加一跨屋架重量[详见:风口平台重力除尘侧外跨,CA4纸上有**常签字];11.图纸部分,Excel表格中序号27,风口平台重力除尘侧外跨,[详见:风口平台重力除尘侧外路,(A4纸上有**常签字)];12.图纸部分,Excel表格中序号28,风口平台炉壳周圈盖板;[详见:风口平台炉壳周圈盖板,(A4纸加盖炼铁厂章)];13.1#高炉结算汇总表,Excel表格中序号18,水冷平台(总清单表)[详见:风口平台炉壳周圈盖板,(A4纸加盖炼铁厂章)];14.渣铁沟制安(1#高炉渣铁沟布置图05Y2)。证据2-14拟证明原告承包实施施工内容。15.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施工合同;16.1#高炉矿槽、通廊、转运站施工合同。证据15-16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17.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明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已竣工验收。18.1#高炉矿槽、通廊、转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明 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已投产使用。19.催款 过程文件。拟证明原告一直催要工程款,被告签字确认原告申报的工程量。20.结算汇总表。拟证明工程价款总额20522390元。21.收款汇总表。拟证明原告已收到工程款总额13990000元,尚欠工程款总额为:6532390元。22.河北安装公司结算资料一册(略钢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热风炉阀门、炉壳、管道工程);23.河北安装公司结算资料一册(3#高炉2018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工程)。证据22-23拟证明原告施工内容。24.1#高炉竣工验收申请;25.1#高炉上料通廊系统竣工验收申请;26.3#高炉竣工验收申请;27.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据24-27拟证明施工完成。28.收条。拟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视为认可原告结算数据。29.略钢1#高炉大修改造项目图纸一套;30.略钢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图纸10套;31.略钢1#高炉和3#高炉共用水冲渣改造图纸1套。证据29-31证明:施工内容。32.略钢3#高炉2018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施工合同结算,上报结算金额5822338元。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及结算数额。33.3#高炉冷却壁图纸1套(需要调取甲方图纸),这个责令被告提交图纸的申请我们已经提交法院,因被告不认可原告报的量,但是被告认可原告已经施工完成作业,如果按照被告主张的工程量,被告应该提供图纸,但是经原告申请后,被告拒不提供,所以应当 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4.3#高炉2018年大修项目施工合同。 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35.3#高炉竣工验收申请。拟证明3#高炉已施工完毕。36.略钢3#号高炉2018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合同;37.略钢3#号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除热风炉阀门、炉壳、管道工程合同;38.略钢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合同;39.拆除3#高炉出铁场水泥扣板证明材料;40.略钢3#高炉大修改造项目图纸、设计变更、出铁场改造一套。证据36-40拟证明施工关系。41.(2021)陕0727民初645号案三秦公司告河北安装公司和略钢公司的案子。拟证明其中有一部分工程量是本案被告已经认可的。42.河北安装公司结算资料一册(略钢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拟证 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 被告略钢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2019年1#高炉制安合同、生产表、增补合同报告。拟证明为了保证4月5日的烘炉条件被告特别支出了1300000元措施费。而原告在增补合同报告中自认是在4月7日具备烘炉条件,被告的生产日程表在4月7日至4月18日连续生产记录中,在备注一栏注明4月7日23点烘炉,根据高炉生产周期必须要烘炉10天,在生产表4月17日下方开始生产,4月18日可以看到1#高炉当日的产量,也就是说,原告已经拖延了2天才达到烘炉条件,因此依合同每天100000元的处罚应得到支持。第二组证据:氧气和乙炔气发票4张(后附销售结算 单)、水电费发票2张。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安装的时候会 用到氧气切割,使用的氧气及乙炔气,这两个材料均是向被告购买,价款和发票额度为46101元,水电费发票金额是226223.46元,有相应的发票和单据,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安装作业必然要用到电费。该比款项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第三组证据:施工安全扣款单据65页。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施工多次违反施工安全及破坏的被告设施,金额为85351元。其中每一份的处罚单有照片或文字描述,且处罚单均是一式两份,由被告存一份,给甲方一份,从描述中看到原告施工有多次安全隐患及处罚,违纪描述均是事实,而处罚也相对 克制,这笔款项应该在工程款中扣除。 本院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建鉴字(2023)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于上述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合 法性、关联性采信,对证明目的在本院认为中进行评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3#高炉2018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施工合同》,被告作为甲方将合同所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3#高炉2018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四、合同工期: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6日,施工工期45天,2018年12月16日具备高炉点火烘炉条件;五、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七、工程质量与工程采用的质 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服从甲方对质量的监 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八、合同价款:暂定600万元(大写:***圆整),按实际工程量,以最终审定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九、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进场费100万元。2.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量80%后,甲方再支付乙方合同总价60%进度款,乙方开具相应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3.工程具备烘炉条件后,甲方再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0%为进度款;决算完成,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并开据发票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十二、安全要求:……2.进场施工前,须与甲方相关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施工单位在略钢财务部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依据甲方《安全环保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委外包单位,需一次性缴纳不高于工程造价1%的安全保证金(不低于5000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无事故、无隐患、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存在事故隐患、违章违纪行为的,甲方按照有关条款在其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罚。安全风险保证金缴纳完成后,凭缴费收据办理用电及用水手续;3.施工前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护好甲方现有生产设施,施工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由乙方自负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十三、进度要求:按期或提前完工予以奖励,超期予以处罚,具体奖罚额度双方另行约定……”。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内容、安全要求等其 他事项。后河北安装公司完成3#高炉施工任务。 2019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热风炉阀门、炉壳、管道施工合同》,被告作为甲方将合同所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钢结构制安、设备安装、耐材砌筑及拆除热风炉阀门、炉壳、管道等;……四、合同工期:从2019年2月16日起,2019年3月31日具备热风炉点火烘炉条件,2019年4月5日具备高炉点火烘炉条件;五、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七、工程质量与工程采用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服从甲方对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八、合同价款:暂定860万元(不含措施费)(大写:捌佰陆拾万圆整),以上价款为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按实际工程量,以最终审定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九、付款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100万元进场费;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按照每月进度报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具备烘炉条件后,开具相应发票,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决算完成,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并开具剩余结算价款发票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次月起计……;十二、安全要求:……2.进场施工前,须与甲方相关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施工单位在略钢财务部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依据甲方《安全环保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委 外包单位,需一次性缴纳不高于工程造价1%的安全保证金 (不低于5000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无事故、无隐患、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存在事故隐患、违章违纪行为的,甲方按照有关条款在其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罚。安全风险保证金缴纳完成后,凭缴费收据办理用电及用水手续;3.施工前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护好甲方现有生产设施,施工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由乙方自负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十三、进度要求:为按期完工,要求乙方采取一切可行施工措施,措施***叁拾万元整,措施费2019年2月份支付50%,3月15日支付剩余50%;工期延误按10万/天考核……”。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内容、安全要求等其他事项。后河北安装公司完成施工任务,2019年4月18日,河北安装公司向略钢公司提交的《关于增补合同报告》载明“目前1#高炉已于4月7日具备烘炉条件”。 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施工合同》,被告作为甲方将合同所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四、合同工期: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其中1#高炉休风4天,完成新矿槽系统与高炉系统对接;五、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七、工程质量与工程采用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服从甲方对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八、合同价款:暂定233万元(大 写:贰佰叁拾叁万圆整),以上价款为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率3%,按实际工程量,以最终审定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九、付款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50万元进场费,7日内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按照每月进度报量的80%支付进度款,7日内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工程完工设备投运开具相应发票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决算完成,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并开具剩余结算价款发票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次月起计……;十二、安全要求:……2.进场施工前,须与甲方相关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施工单位在略钢财务部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依据甲方《安全环保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委外包单位,需一次性缴纳不高于工程造价1%的安全保证金(不低于5000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无事故、无隐患、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返还;存在事故隐患、违章违纪行为的,甲方按照有关条款在其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罚。安全风险保证金缴纳完成后,凭缴费收据办理用电及用水手续;3.施工前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护好甲方现有生产设施,施工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由乙方自负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十三、进度要求:乙方按期完工予以奖励,超期予以处罚,具体额度另行商定……”。该合同还约定了工程内容、安全要求等其他事项。后河北安装 公司完成施工任务。 上述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略钢公司共向河北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13990000元。2019年12月13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验收意见为:“整体设备安装目前运行正常,出铁厂立柱存在问题要整改”,2020年6月5日验收意见处补充:“出铁厂立柱已整改完成”,略钢公司未签署意见。2019年12月13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工程验收意见为:“结构安装,目前运行正常”,略钢公司未签署意见。2019年6月1日,河北安装公司申请对3#高炉工程进行整体验收,略钢公司的审批意见为:“按公司流程组织验收”。诉讼后,双方因对工程量及工程款争议较大,河北安装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后作出**建鉴字(2023)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一、案涉3#高炉2018年大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4560810元,为确定性意见,但不包含高炉冷却壁;二、案涉1#高炉2019年大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9325906元,为确定性意见,不包含措施费,不包含1#高炉大修出铁厂造价400905元。由于双方对措施费有争议,且举证材料不充分,单独核算:略钢公司主张为1100000元、按期具备高炉点火为1300000元,供本院结合其他证据选择使用。三、案涉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358305元,为确定性意见(此部分已与 双方核对完成,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略钢公司尚欠河北安装公 司多少工程款及利息支付问题。双方对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 中确定性意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均在民法典施 行前,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1#高炉措施费的问题。河北安装公司向略钢公司提交的《增补合同报告》中载明“目前1#高炉已于4月7日具备烘炉条件”,晚于《1#高炉2019年大修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019年4月5日具备高炉点火烘炉条件”,应按合同约定扣除100000元/天,共扣除200000元后,还应由略钢 公司支付河北安装公司1100000元。 关于1#高炉大修出铁厂造价的问题。略钢公司认可出铁厂系河北安装公司施工,对出铁厂造价工程量及工程款均认可。依据**建鉴字(2023)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 认定该部分工程造价为400905元。 关于3#高炉冷却壁的问题。因略钢公司未提交该部分设计图纸,依据**建鉴字(2023)1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计价说明、双方陈述意见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该部分工 程造价为493005元。 关于略钢公司主张的施工赔偿、安全扣款的问题。2019 年1月3日略钢公司炼铁厂处罚单处理意见栏载明“省安施 工队割除不需施工的水冷缸砖M48*560螺丝36套,每套单价794元,要求省安施工队按36套总价28551元的价格进行赔偿”。2019年1月15日略钢公司炼铁厂处罚单处理意见栏载明“省安施工队施工过程中,不负责任给我公司造成浪费,此事性质恶劣,按原价的三倍考核省安施工队6000元”,以上两处均有河北安装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因此应从工程款项中扣除34551元。对施工安全扣款问题,因提供的 依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略钢公司主张的材料费、水电费用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予 支持。 关于河北安装公司要求承担利息的问题。双方未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亦未进行结算,也无法区分已支付的工程款所对应的合同和欠付的工程款所对应的合同,原告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具体违约时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按河北安装公司2021年10月14日起诉时间起算利息。 综上,案涉工程款应认定如下:3#高炉2018年大修工程款5053815元(包括3#高炉冷却壁工程款493005元),1#高炉2019年大修工程款10826811元(除措施费和出铁厂造价9325906元+高炉措施费1100000元+高炉大修出铁场造价400905元),1#高炉矿槽设备安装、通廊及转运站钢结构制安工程款2358305元,以上共计18238931元。减去略钢公司已付工程款13990000元以及施工安全扣款34551元后,略钢 公司应支付河北安装公司4214380元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14380元,并从2021年10月14日起以实际未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支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160000元,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000元,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4000元(限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给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63130元,减半收取31565元,由原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000元,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承担2056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