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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02民初3085号
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727号美信滨州世贸中心21号楼B**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2967513U。
法定代表人:孙淑花,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