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民初2153号
原告:***,男,194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灵铃,涉县清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杜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旭鹏、张晓敏,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涉县涉城镇龙井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炜,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魁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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