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63号
申请人: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西李村。
法定代表人:郝金亮。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杜鹏。
申请人沾化路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00万元。申请人以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0万元。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洪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耿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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