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4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二层202号。
负责人:**。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