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4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二层202号。 负责人:**。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