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民初1793号
原告:河口区义和天一铝合金门窗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和顺街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FN64466。
经营者:***。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00801212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324XB。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口区义和天一铝合金门窗店与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河口区义和天一铝合金门窗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口区义和天一铝合金门窗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娄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