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民辖终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欧公司)、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建筑公司)、大唐来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2民初20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光华路211号,属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鑫鹏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2017年上半年,大唐公司将“大唐来安县舜山风电场项目”风机吊装工程发包给电力公司施工,电力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第三建筑公司施工,2017年6月20日,第三建筑公司又将工程再次转包个拓欧公司施工,拓欧公司又将工程中的24台风机的吊装工程以25万元每台的施工单价发包给鑫鹏公司。2017年9月,鑫鹏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驻施工场地施工,截止2017年年底,共完成风机吊装及箱变就位13.5台,工程价款为3375000元。现该13.5台风机吊装工程早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四原审被告尚欠鑫鹏公司工程款1975000元至今未付。另工程施工中,非鑫鹏公司原因导致其公司施工人员、机械停、窝工66.5天,给鑫鹏公司造成损失4310250元。因鑫鹏公司多次向四原审被告索要工程款及损失赔偿无果,故提起诉讼。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来安县境内,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献梅
审判员丁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