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冀0324民初1235号 原告:***,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2324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剩余的劳务费12825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0日,被告河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达成口头劳务合同,约定:被告雇佣我负责该公司承包的蓝调***体度假休闲旅游项目工地的管理工作,月工资10000元。我按约定提供劳务,被告因资金紧张,从2021年2月21日起,未按约定支付我劳务费,我一直工作至2021年8月25日,经被告核算,欠我劳务费53666元。开庭前被告给付我劳务费40841元,尚欠1282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12825元。 其他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0.63元,减半收取60.31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