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27民初33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富裕县。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负责人: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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