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4089号
原告: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西郭城镇小韩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3元,减半收取计10376.5元,由原告巨鹿县华联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