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1破申2号
申请人: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八一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汪如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
本院查明: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9日,住所地望都县八一路九号,注册资本105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如田,登记机关为望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材料,该公司截至2017年7月31日资产总额146,184,132.92元,负债总额440,254,922.00元,净资产-294,070,789.08元,资产负债率301.16%,已属资不抵债。职工均登记在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具有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注册登记机关为望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亦在本院辖区,本院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破产理由成立,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书会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人民陪审员 徐文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