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八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准许上诉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全旭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