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84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涂祖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河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保定市望都县八一路九号
被执行人: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保定市望都县。
申请人涂祖俊与被申请人***、***、***、***、***、河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涂祖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一、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
二、2019年4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4月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2019年9月19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河北泰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