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27民初33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中街。
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869759335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满族,承德市围场蒙古。
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171号。
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17216260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洪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劳务公司)与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峰路桥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57元,应减半收取为6578.5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伟伟